阿谢国宪法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Axie

现行版本:第一次重大修正
修正日期:阿谢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全民公投确定及正式实施日期:阿谢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序言(Preamble)

阿谢国的全体国民,为追求和平、自由、平等、多元与未来之进步,并在彩虹白地蓝天星旗的光辉下共同构筑繁荣、民主与和谐的国家,特制定本宪法,以为国家长治久安之根本。

阿谢国坚持和平、中立、民主、法治、人权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维护国家独立及国民自由,并以和平方式促进国内外合作。

第一章 国家基本原则

第一条(国家性质)
阿谢国(Republic of Axie)为主权独立、和平中立、尊重多元文化的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主权归属)
国家主权属于阿谢国全体国民。一切国家权力均源自国民,并依本宪法行使。

第三条(宪法最高性)
本宪法为阿谢国最高法律。任何法律、行政命令、地方规范及其他国家行为均不得违反本宪法。

第四条(国家象征)
阿谢国国家象征如下:

  • 1. 国旗:彩虹白地蓝天星旗;
  • 2. 国歌:《在晨光中我们相依》;
  • 3. 国家英文名称:Republic of Axie;
  • 4. 国家首都:新阿谢市(New Axie City);
  • 5. 其他国家象征由法律规定。

第五条(国家语言)
阿谢国国家正式语言为中文。国家尊重并保护不同语言及文化的使用与发展,并尊重各方言。

第六条(国家宗旨)
国家致力于保障人权与自由、发展科技与教育、促进经济繁荣、维持社会和谐、推动国际和平并保护自然生态。

第七条(民主原则)
阿谢国实行民主制度,国家机关应依法接受国民监督。

第八条(法治原则)
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及个人均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

第九条(和平原则)
阿谢国坚持和平外交与和平解决争端,不以任何理由主动宣布战争,不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通常手段。

第十条(权力分立)
阿谢国实行立法权、行政权、总统行使权、司法权及公务员行使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五权分立制度。

第二章 国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国民资格)
阿谢国国民资格之取得、丧失及恢复,由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生命权)
任何国民之生命权均受国家保障。

第十三条(人身自由)
国民之人身自由受保障。除依法定程序外,任何机关不得任意限制国民人身自由。

第十四条(平等权)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第十五条(禁止歧视)
国民不因性别、年龄、身份、文化、语言、背景等合法差异而受到不合理歧视。

第十六条(思想自由)
国民享有思想、良心及个人价值观之自由。

第十七条(言论自由)
国民享有言论、出版、新闻及信息表达之自由。

第十八条(宗教自由)
国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不得强迫国民信仰或放弃任何宗教。

第十九条(通信与隐私)
国民享有通信、个人资料及私人生活之隐私权。

第二十条(集会与结社)
国民依法享有和平集会、结社及参与社会组织之自由。

第二十一条(选举权)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之国民享有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被选举权)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之国民享有依法参加国家及地方公职选举之权利。

第二十三条(公民投票权)
国民依法享有公民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受教育权)
国民享有受教育之权利,国家应推动公平、开放及高质量教育。

第二十五条(工作权)
国民享有依法选择职业及工作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财产权)
国民合法财产权受国家保护。

第二十七条(迁徙自由)
国民依法享有在国内自由居住及移动之权利。

第二十八条(出入境自由)
国民依法享有出境、入境及旅游之自由。

第二十九条(文化权)
国民享有参与、创造及发展文化之权利。

第三十条(司法救济权)
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寻求司法救济。

第三十一条(公平审判)
任何人均有权获得独立、公平及公开的司法审判,但法律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之情形除外。

第三十二条(无罪推定)
任何人在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视为无罪。

第三十三条(国民义务)
国民应:

  • 1. 遵守宪法与其他法律;
  • 2. 维护国家和平与民主制度;
  • 3. 依法纳税;
  • 4. 依法履行公共义务;
  • 5. 尊重他人合法权利。

第三十四条(权利限制)
基本权利之限制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并不得超过维护公共利益所必要之范围。

第三章 国家权力总则与五权分立

第三十五条(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由国民依宪法授予国家机关行使。

第三十六条(立法权)
立法权属于阿谢国国会议事堂。

第三十六条之一
阿谢国国会议事堂为双院制,上议院为立宪院,用于确认制定或修订法律,国民可以以某党党员或无党籍人士身份参加;下议院为众议院,国民可以代表某市、区、镇或村参加,直接了解国民对国家的意见并改进。

第三十七条(行政权)
行政权属于阿谢国行政厅。

第三十八条(总统行使权)
总统行使权由总统及总统工作部依法行使。

第三十九条(司法权)
司法权属于依法设立的各级法院。

第四十条(公务员行使权)
公务员行使权由依法设立的公务员机关及公务员体系行使,负责国家公务人员之管理、任用、考核、监督及相关公共服务事务。

第四十一条(权力独立)
五种国家权力依法独立行使,不得非法干涉其他权力之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权力制衡)
各国家机关应依本宪法相互监督、相互制衡,并共同维护国家民主制度。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合法性)
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必须具有宪法或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公共权力目的)
一切国家权力均应以公共利益及国民权益为目的,不得用于个人或特定组织之非法利益。

第四章 阿谢国国会议事堂——立法权

第四十五条(国会地位)
阿谢国国会议事堂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第四十六条(国会议员)
国会议员由国民依法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议员任期)
国会议员任期及连任规则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国会职权)
国会行使:

  • 1. 制定、修正及废止法律;
  • 2. 审议国家预算;
  • 3. 监督国家机关;
  • 4. 批准国际条约;
  • 5. 依法提出弹劾;
  • 6. 行使本宪法规定之其他权力。

第四十八条之一
国会负责批准,总统负责代表国家签署或公布批准结果。

第四十九条(法律提案)
法律案得依法律由国会议员、总统或其他依法具有提案权之机关提出。

第五十条(法律通过)
法律案经立宪院依法审议及表决通过后,依本宪法及法律公布。

第五十一条(预算权)
国家预算须经国会审议通过后方得执行。

第五十二条(监督权)
国会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调查权)
国会为履行监督职能,得依法进行国家事务调查。

第五十四条(弹劾)
总统及其他依法应受弹劾之国家公职人员有重大违法或严重失职行为时,国会得依法提出弹劾。

第五十五条(国会自主)
国会依法管理自身组织、会议及内部事务。

第五章 总统与总统工作部——总统行使权

第五十六条(总统地位)
总统为阿谢国国家元首,代表阿谢国,并依本宪法行使总统职权。

第五十七条(总统任期)
总统任期及连任次数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总统选举)
总统由国民依法选举产生。

第五十九条(副总统)
阿谢国设副总统,协助总统处理总统职务,并依法律及本宪法规定代行总统职权。

第六十条(总统工作部)
总统工作部为总统行使总统职权之主要机关,负责总统事务、国家元首事务及总统依法授权之工作。

第六十一条(总统职权)
总统依法行使:

  • 1. 代表国家;
  • 2. 任命依法应由总统任命之国家官员;
  • 3. 公布法律;
  • 4. 依宪法及法律发布总统命令;
  • 5. 代表国家进行外交事务;
  • 6. 行使其他宪法及法律规定之权力。

第六十二条(行政权与总统行使权)
总统行使权与行政权相互独立。总统不得未经宪法或法律授权直接取代行政厅行使一般行政职能。

第六十三条(总统军事权)
总统为阿谢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依法统率阿谢国防军,由国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总统继任)
总统因辞职、死亡、失去履职能力或其他法律规定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总统依法代行或继任总统职务。

第六十五条(总统责任)
总统行使职权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并接受国会及其他依法设立机关之监督。

第六十六条(总统命令)
总统命令不得违反宪法及法律。

第六十七条(总统紧急权)
国家发生严重紧急情况时,总统得依法律采取必要措施,但不得因此取消宪法本身或无限期扩大总统权力。

第六章 阿谢国行政厅——行政权

第六十八条(行政厅)
阿谢国行政厅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第六十九条(行政厅职能)
行政厅负责执行法律、制定及实施公共政策、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第七十条(行政首长)
行政厅设行政首长,其产生及任免方式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一条(行政机构)
行政厅得依法设置各行政部门、委员会及其他行政机关。

第七十二条(行政权范围)
行政机关不得超越宪法及法律授予之权限。

第七十三条(行政监督)
行政厅应接受国会监督,并依法接受司法审查及其他国家机关监督。

第七十四条(行政命令)
行政机关得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及命令,但不得违反宪法及法律。

第七十五条(公共服务)
行政厅应为国民提供必要之公共服务,并提高行政效率。

第七十六条(行政公开)
国家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公开公共事务信息,但法律规定应保密者除外。

第七章 公务员行使权

第七十七条(公务员制度)
阿谢国建立依法、公正、专业及公开之公务员制度。

第七十七条之一
公务员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公务员管理及监督职权,不受行政机关、总统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干涉。

第七十八条(公务员机关)
国家设公务员机关,负责公务员之考试、任用、培训、考核、晋升及监督等事务。

第七十九条(公务员依法行政)
公务员执行职务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及公务员职业规范。

第八十条(公务员独立性)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利益或非法政治压力而违法行使职权。

第八十一条(公务员公平)
公务员之任用及晋升原则上应依据公开、公平及能力原则。

第八十二条(公务员责任)
公务员违法、滥用职权或严重失职时,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监督)
公务员机关应监督公务员依法履职,并接受国会及其他依法设立机关之监督。

第八十四条(公务员公共服务)
公务员应以服务国民、维护公共利益及执行国家法律为基本职责。

第八章 司法机关——司法权

第八十五条(司法独立)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立法、总统或其他非法力量干涉。

第八十六条(法院体系)
国家设:

  • 1. 最高法院;
  • 2. 高等法院;
  • 3. 地方法院;
  • 4. 其他依法设立之专门法院。

第八十七条(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第八十八条(司法审查)
法院有权依法审查行政机关之违法行为。

第八十九条(宪法审查)
法律得设立宪法法院,负责宪法解释及法律、国家行为之合宪性审查。

第九十条(法官任命)
法官之任命、任期及保障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一条(司法公开)
法院审判原则上公开进行。

第九十二条(司法公正)
法院应以事实、法律及证据为依据进行审判。

第九十三条(判决效力)
依法作出的法院判决,各国家机关及有关人员均应尊重并执行。

第九十四条(司法责任)
法官严重违法、滥用职权或违反司法伦理时,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章 地方自治

第九十五条(地方自治)
地方政府依法律享有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财政运作及有限立法权。

第九十六条(地方政府)
国家得依法设置地方行政区域。

第九十七条(地方议会)
地方得依法设立地方议会,代表当地居民行使地方立法及监督职能。

第九十八条(地方首长)
地方政府首长之产生方式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九条(地方财政)
地方政府依法享有财政收入及支出权,并接受国家审计及监督。

第一百条(地方规范)
地方政府制定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不得违反宪法及国家法律。

第十章 国防、国家安全与外交

第一百零一条(国防原则)
阿谢国以和平为国家基本方针,并建立必要之国防力量维护国家安全。

第一百零二条(阿谢国防军)
国家组成阿谢国防军,由陆军、海军、空军及依法设立之其他军事力量组成。

第一百零三条(国防军统帅)
总统为阿谢国防军最高统帅,国防军依法接受国家文职机关及国会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军事力量使用)
阿谢国不得主动发动侵略战争,仅在自卫、维护国家安全或法律规定之和平任务范围内使用军事力量。

第一百零五条(国防监督)
国防预算及重大国防事务应依法接受国会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军事人员)
军人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并服从依法作出的命令。

第一百零七条(国家安全)
国家应依法维护国家独立、领土安全、公共安全及国民基本权益。

第一百零八条(外交原则)
阿谢国尊重其他国家之主权及领土完整,奉行和平外交。

第一百零九条(国际法)
阿谢国尊重国际法及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之和平原则。

第一百一十条(国际争端)
阿谢国主张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司法程序及其他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百一十一条(国际合作)
阿谢国积极参与国际和平、人道主义、环境保护、科技、文化及其他领域之合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之签署及生效依本宪法及法律办理,由总统宣布批准。

第十一章 经济、财政、科技与环境

第一百一十三条(经济制度)
国家采取市场经济与公共利益并重之经济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合法财产)
国民合法财产权受国家保护。

第一百一十五条(市场秩序)
国家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及正常市场秩序。

第一百一十六条(消费者权益)
国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七条(税收原则)
国家征收税收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预算)
国家财政实行预算制度,国家预算须依法经国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财产)
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及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第一百二十条(审计制度)
国家建立独立、公正之审计制度,对国家财政及公共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一百二十一条(科技发展)
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科学研究及未来产业发展。

第一百二十二条(教育科技)
国家推动教育、科研机构及社会共同促进科技进步。

第一百二十三条(数字发展)
国家依法保护数字环境、信息安全及国民数字权益。

第一百二十四条(环境保护)
国家必须维护自然生态,保护环境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第一百二十五条(永续发展)
国家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与生态保护协调进行,实现永续发展。

第十二章 紧急状态与国家危机

第一百二十六条(紧急状态)
国家遭遇战争、重大自然灾害、严重公共危机或其他重大国家安全事件时,得依法宣布紧急状态。

第一百二十七条(紧急权限制)
紧急状态下国家机关仍须遵守宪法及法律。

第一百二十八条(基本权利保障)
紧急状态期间对国民基本权利之限制必须具有必要性,并不得超过解决危机所需范围。

第一百二十九条(国会监督)
紧急状态之宣布及延长应依法接受国会监督。

第一百三十条(紧急状态终止)
紧急状态之原因消失后,应立即依法终止。

第十三章 宪法解释与修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宪法解释)
本宪法之解释权依法律由依法设立之宪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行使。

第一百三十二条(宪法修正)
宪法之修正必须经立宪院或依法具有修宪权之国家机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三十三条(全民公投)
重大宪法修正案得依法提交全民公投确认。

第一百三十四条(修宪限制)
任何宪法修正不得废除阿谢国之民主共和国性质、国民基本权利及和平原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宪法连续性)
宪法修正不得影响依法产生之国家机关正常履行职务,但修正案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法律体系)
本宪法施行后,国家各项法律应逐步依本宪法进行制定、修正及完善。

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律效力)
本宪法施行前依法制定之法律,在不违反本宪法之范围内继续有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家机关衔接)
现有国家机关应依本宪法逐步完成组织及职权调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宪法宣誓)
总统、国会议员、法官及其他依法应宣誓之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应依法宣誓维护宪法。

第一百四十条(宪法遵守)
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及个人均有维护宪法尊严与权威之义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宪法公布)
本宪法及其修正案应向全体国民公布。

第一百四十二条(最终条款)
本宪法为阿谢国国家根本法,任何其他法律及国家行为均不得与本宪法相抵触。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效及修正史)
本宪法为阿谢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布并施行。
阿谢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次重大修正,重大修正案经全民公投确认后,于阿谢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正式实施。

宪法修正历史

阿谢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本宪法公布并施行。
阿谢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次重大修正。
阿谢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次重大修正案经全民公投确认并正式实施。